1)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我国《反垄断法》之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_被女同学脱了裤子摸jiji作文7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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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8年9月3日,可口可乐公司宣布,计划以24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。2008年9月18日,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。2008年11月20日,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,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。

  商务部经过审查认定,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交易完成后,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,搭售、捆绑销售果汁饮料,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,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,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、更少种类的产品;同时,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,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;此外,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,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。

  2009年3月18日,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,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。

  商务部表示,在正式否决此项交易前,商务部曾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,可口可乐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和修改方案。但是商务部评估后认为,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交易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。根据《反垄断法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,可口可乐的收购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,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,且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,因此,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。

  此案为我国《反垄断法》实施以来的第一案,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,但无疑该案将会对以后外资并购我国内企乃至整个《反垄断法》的实际实施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。本案所规制的行为属于《反垄断法》三大支柱之一的经营者集中,不同于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更为复杂,而从立法的角度来看,我国已经有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相关方面的行政法规,那么相对而言,《反垄断法》就经营者集中这部分应该是更具有操作意义的。

  一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程序

  (一)经营者集中的申报

  1、经营者申报及申报“门槛”:《反垄断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,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,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,达到申报标准而不进行申报的,将会适用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制裁措施。

  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:(1)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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